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《2023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》的通知
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《2023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》的通知
沪府办〔2023〕8号
各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有关委、办、局:
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,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,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,根据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《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《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市政府办公厅编制了《2023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》(附后),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予印发,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《2023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》明确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,落实责任分工,把握时间节点,严格履行公众参与、专家论证、风险评估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。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,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。
二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,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,确需新增事项或对已列入《2023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》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,由承办单位按照《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。
三、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列入《2023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》的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全流程指导监督,并开展专项督查,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。
四、各区政府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《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制定本区、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,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,并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。
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2023年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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